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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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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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公开审查,并邀请公安机关侦查员、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律师参与公开听证。
2018年7月1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吕某驾车沿1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永宁县李俊镇许桥岔路口处时与醉酒后在公路上逗留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刘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永宁县交警大队认定,吕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8年7月24日,经永宁县调解委员会调解,犯罪嫌疑人吕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吕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共计57万余元,吕某于当日支付10万元,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
为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把握逮捕条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办案检察官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本案适用公开审查程序。在听证过程中,侦查人员首先阐述了本案的报捕理由,被害人家属表示吕某积极赔偿了损失,又属过失犯罪,希望检察机关对吕某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家属亦希望检察机关给予吕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侦查人员最后表示,目前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协议,且吕某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危险性不大,检察机关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办案检察官综合各方意见,以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吕某的决定。
强化司法办案公信力和透明度没有完成时。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不定期召开逮捕案件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代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改变以往审查逮捕决定行政化、封闭化运行的模式,减少捕侦分歧,使逮捕权在阳光下运行。